野外考察期间租用个人车辆或船舶
费用类别 | 开支标准及要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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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用个人 车辆/船舶 | 开支标准 | 据实报销 |
附件要求 | 1. 税务局代开发票。确实难以取得发票且单次行程租赁费用≤5000元的,可凭出租人出具的收据报销,收据须注明出租人姓名、联系方式、收取金额等信息,并由出租人亲笔签名确认。
2. 燃油费、通行费、停车费、司机(船员)食宿费等需由承租方承担的,应在出租方出具的有关凭证附件中明确,并与租车(船)费一并报销。司机(船员)一般按照“其他人员”差旅费标准报销相关费用。 3. 合同。单次行程租赁费用≥20000元的,须提供学校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。需事后补签合同的,报销时须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。 4. 车辆行驶证(船舶出海证)复印件。 5. 车(船)主身份证复印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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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项 | 各类经费均不得报销与自驾车(含私车公用和租车自驾)有关的租赁费、燃油费、通行费、停车费、维修费等费用。 |